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市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1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电〔2018〕39号)和上级有关要求,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对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对已修改的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具体废止和修改内容如下:
一、废止《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城乡医疗重特大疾病救助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设施方案(试行)> <兴仁县关于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兴仁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发〔2016〕15号)文件。
二、将《兴仁县80岁及以上低收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试行)》(仁府办发〔201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将第二条第(二)项第7目修改为“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申请时,在提供以上资料的基础上,还需填写附件6表”。
三、将《兴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仁府办发〔2017〕250号)第七条第(一)项中“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居住证和申请救助具体原因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修改为“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交救助具体原因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和居住证等相关材料。”
四、《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仁府发〔2016〕147号)文件,删去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和第3目;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中、小学内部以及距离正门、后门、侧门半径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将第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医院内部”;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区街道的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市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农村(有无集市皆可)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的超市,不受合理化布局门面数和距离规定限制,只需符合经营面积要求即可”。
此外,对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修订版)仁府办发〔2015〕208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80岁及以上低收入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修订版)仁府发〔2016〕147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3:(修订版)仁府办发〔2017〕250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仁府办发〔2018〕62号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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