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21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1件)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1件)
1.《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159号)
2.《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府发〔2016〕78号)
3.《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府发〔2014〕59号)
4.《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发〔2018〕18号)
5.《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城乡医疗救助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29号)
6.《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仁府发〔2017〕21号)
7.《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公益性公墓使用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22〕11号)
8.《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精准扶贫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7〕70号)
9.《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减贫摘帽教育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仁府办发〔2017〕204号)
10.《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仁府办发〔2020〕21号)
11.《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范围(含四个办事处)基准地价的公告》(仁府发〔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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