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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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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744171
  •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仁府发〔2024〕3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41226       



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3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用于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中的创建内容和《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支持规模种养加设施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不得“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休闲农业。

第四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押。

第二章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园建设组织领导、重大决策、扶持政策制定和审定奖补资金使用计划,督查、指导产业园创建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园建设中的问题。

第六条设立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简称“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产业园具体建设工作的落实,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推进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完善资金报账资料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报账等。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是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督等工作。市财政局做好资金预算安排、财政监督,并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各有关乡镇(街道)应积极开展产业园创建工作,组织辖区各类主体申报产业园项目,并协调解决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务。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纳入《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项目。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产业园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纳入《兴仁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项目,做好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管理制度、程序开展跟踪,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审查备案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地点、性质、标准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获得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对建设内容前、中、后要留存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文件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每月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递交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申请验收的请示、项目实施总结、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佐证材料)。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则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奖补方式。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已有普惠与项目支持内容

第十六条奖补标准。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先建后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七条采用“先建后补”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原始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补助。“以奖代补”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预期效果等进行综合验收后方可进行奖补,涉及折股量化的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入股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生产经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借款借据、利息计算表、付息及还本的银行回单等)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贷款合同(或协议)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不予贴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报账时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资金安排和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项目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条入账和现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市生态移民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产业园管委会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确保完成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绩效自评。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的重点是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兴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产业园通过国家验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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