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兴仁市“扶贫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经过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市“扶贫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大对兴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持力度,加强和规范“扶贫日”活动募捐资金的管理使用,助推脱贫攻坚巩固成效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州募捐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使用办法。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自愿捐赠。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硬性摊派,不设捐赠额度。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将捐赠资金挪作他用。捐赠人指定捐款用途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函告接收捐赠机构。
(二)统一管理。“扶贫日”活动所募集资金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管理,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市扶贫开发部门管理和使用,并按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科学安排,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严格规范募捐资金的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募捐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二条资金用途
公募扶贫款物主要用于解决全市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实际困难。其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各类扶贫开发项目。
(二)捐赠人指定的与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三)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因病、因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补助扶持,避免以上原因造成返贫现象的发生,及其他符合扶贫济困宗旨的事项。
第三条资金适用对象
(一)兴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突发性意外事件(如车祸、溺水、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相关部门领取各种保险、赔偿、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兴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导致部分劳动力丧失家庭特困的,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相关部门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三)兴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国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因脱贫攻坚需要,为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项目。
(五)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或捐赠人指定的与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资金扶助标准
(一)兴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3000元—10000元救助,若因特殊原因可增加申报扶持额度。
(二)兴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导致部分劳动力丧失家庭特困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扶贫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0元救助,若因特殊原因可增加申报扶持额度。
(三)兴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国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元—5000元救助,若因特殊原因可增加申报扶持额度。
(四)原则上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5万元。
(五)因脱贫攻坚需要,为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项目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捐赠人指定的与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由涉及业务部门实施。
第五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兴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扶持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
2.突发性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总额收据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复印件、市民政局实施医疗救助的相关复印证件。
4.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二)项目申请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项目申请,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实施方案,签署意见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会同市慈善总会按程序报审后将资金全额划拨到申请单位,按照项目进度支付,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月,补助类项目由申请单位自查验收归档,工程类项目申请市级验收备案,所有项目需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六条资金及项目的管理
(一)捐赠人对捐赠款项的使用有明确意向或指定用途的,由市扶贫办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捐赠人向市扶贫办提出捐赠资金的使用详细方案,由市扶贫办会同市慈善总会将捐赠款汇入指定的单位或农户账户。
(二)项目需招投标的,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后续管理措施,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三)市慈善总会对募捐资金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计部门要对募捐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募捐资金的接收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六)募捐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不实施的补助扶持范围
(一)康复疗养、整容、美容等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等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用;因赌博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兴仁县“扶贫日”活动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仁府办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兴仁市园区管理办公室 兴仁市新闻中心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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