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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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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6-318478
  •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仁府通〔2026〕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兴仁市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6228       

兴仁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火险高危时期,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特发布此令。

一、禁火时间:禁火令公告之日起至2026531日止。

二、禁火范围:兴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地及距离林区、草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凡进入禁火区域的任何个人,下列行为一律严禁: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焚烧坟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秸秆;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积极响应: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指挥好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广泛开展《兴仁市森林草原禁火令》的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共同维护我市林草资源安全。在禁火区域内,因生产生活确需用火的个人,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违法处理:对违反本禁令的个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个人在禁火区域内发现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0859-6211179

市林业局:0859-6212205

市公安局:0859-62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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