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全面深化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兴仁市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市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改革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3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深化兴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构建权责清晰、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到2026年,建立“县为主体、乡村参与、各方支持、多方监督、政府考核”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农村公路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相关制度和办法,根据分级管理的权属范围,明确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要求,根据省、州下达的匹配资金数额筹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灾毁工程资金、“美丽农村路”创建资金及通组公路养护资金,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统筹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美丽农村路”创建等工作;强化管理养护能力建设,优化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机构配置,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公益岗位,建立稳定的县、乡专职养护队伍;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确保养护工作质量。
(二)市直部门工作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起草有关农村公路政策。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及“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具体负责编制、申报及下达农村公路(含普通省道)养护计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技术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及资金拨付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维护和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涉路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灾毁工程资金、“美丽农村路”创建资金及通组公路养护资金,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范畴;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治理等工作;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共同促进全市农村公路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全面实行“路长制”。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农村公路实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乡级路长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总路长:总路长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含新增国省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组织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保障机制,确定农村公路管理目标,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路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含新增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具体研究、调度、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负责对相关部门和下级路长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乡级路长:对辖区内乡道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承担落实县级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引导、鼓励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村级路长:对辖区内村道及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具体组织工作落实,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引导、鼓励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四)乡村两级积极参与管理养护。各乡镇(街道)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职责,配合开展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督促养护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开展公路巡查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协助市级开展新增普通省道、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村规民约。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五)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投入,养护工程资金按1:1:1比例筹集,其余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级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当年省、州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市级投入养护工程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安排落实。
(六)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通组公路养护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省、州、县人民政府共同筹集。县、乡、村、组道日常养护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5:2:3比例筹集,其中:省级财政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规定标准筹资(省标准:每年每公里县、乡、村、组道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1500元);每年列入农村公路养护规模以上年度公路数据库更新年报数为准。
(七)强化县级统筹和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交通运输局和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养护资金协调联合推动机制,制定养护资金考核管理办法;市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以各种名义新增隐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八)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养护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专群结合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不断探索市场化养护。
(九)鼓励家庭承包日常养护。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群众承包。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承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并优先选择脱贫人口和防返贫监测对象(三类重点人群)开展日常养护工作,增加贫困群众就业岗位和收入。鼓励开辟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将公益性岗位向乡村延伸。鼓励将区域相近的镇村两级护路员、护林员整合,提升乡村整合治理能力和综合养护质量。
(十)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强化安全隐患整治,持续推进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病)桥隧改造,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一)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县级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养护企业开展考核,每季度一次,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协调帮扶养护企业开展好养护工作。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要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及统筹部署下,积极推进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序推进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加强政策宣传。紧紧围绕改革重点任务开展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为改革工作营造浓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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