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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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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744187
  •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仁府发〔2025〕2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兴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5212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调节市内粮油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黔西南州州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第八条成立县级粮油储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县级储备粮规模核定。成员为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仁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人员由成员单位、主管粮食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入库新粮油的验收工作。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及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适时进行检查,准确掌握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销售和补库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轮换价差费用及县级储备粮应急处置价差亏损、损失损耗等规定范围内的财政补贴,严格执行《兴仁市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计划

第十一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和轮换销售由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承储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储备粮油储存管理和出入库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定期报告储备粮库存情况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承储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严格按照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规定标准组织入库,实行“谁接收谁负责”,杜绝不合格粮油入库,保证储备粮入库质量。承储单位应该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三)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新技术,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和达到“四无”(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粮油标准,做好粮油情况常规检测工作,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品质良好。

(五)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严把储备粮入库关、储粮关、出库关“三个关口”。入库关:严格按照储备粮质量国家标准进行采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提高部分采购指标标准;入库时严格实行逐车抽检、过程抽检、入库综合验收抽检“三级检验”制度;对检验结果接近采购的质量标准时应进行多次抽检比对;严禁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入库,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储粮关:坚持储备库保管员一三五、仓储科长每周、分管领导半月、主要领导每月进仓查粮和刮风下雨天天查、危险粮情随时查的查粮制度;坚持实行低氧、低药剂量“双低”和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微机监测粮情“三合一”和空调储粮等技术进行科学保粮,杜绝储备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出库关:对出库粮食坚持“一仓一检一报告”制度,严禁不符合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六)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账,规范储备粮的账、表、卡及标牌、标识,每月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和储备粮油购进、轮换、销售及月末储备库存情况。

(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储存

第十四条市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及市农发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省、州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油方式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能开展县级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化验室,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罐)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检验、保管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粮食主管部门。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市粮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储备粮油轮换超过架空期。

(二)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擅自动用、混存、串换储备以及变更储存地点,超设计容量储粮。

(三)在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储备粮油达不到规定等级。

(四)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油贷款、保管、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五)以政府储备粮和相关仓储设施设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开展融资、提供担保、清偿债务和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霉变。

(七)储备粮油专卡、专账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条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市粮食主管部门。

地方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一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管理,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常规储存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满4年、中晚籼稻谷满3年、粳稻谷满2年、玉米满2年、食用油满2年应进行轮换。储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应及时轮换出库。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动用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州级以上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八条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资金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参照省级储备粮油标准制定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轮换价差据实补贴。

在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等特殊情况下,若补贴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解决。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和轮换价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主管部门、市农发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和轮换价差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市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一条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市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保管自然损耗和合理的水分杂质减量),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予以核销。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核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监督管

第三十三条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依法实施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市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市农发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市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市农发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指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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