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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已成小(2)型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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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565376
  •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2024—15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已成小(2)型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水利厅关于落实2024年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黔水运管〔2024〕2号)《州水务局关于落实2024年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州水务字〔2024〕5号)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全市10座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以予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及时将责任人名单在水库(水电站)大坝显著位置立牌公示和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同时加强责任人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确保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

二、大坝安全责任人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尤其要重点落实水库大坝安全度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地方政府责任人要全面履行监督领导责任,协调解决水库大坝安全重大问题;主管部门责任人要承担水库大坝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加强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三、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全市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管,督促业主、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水库大坝安全,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综合效益充分发挥。


附件:(兴仁市)2024年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xlsx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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