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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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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431472
  •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仁府发〔2024〕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424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兴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兴仁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化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网格单元是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网格单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作出调整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标准

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综合兴仁市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12月前兴仁市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

  布局模式。

(一)模式。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使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设置以总量控制为主距离控制为辅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进行规划。

市场单元划分。将市场单元分为一级网格单元二级网格单元三级网格单元。一级网格单元为兴仁市局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二级网格单元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三级网格单元以道路街道街巷行政村等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学校区政府驻地农村地区以及汽车站等人口流动大的特殊区域等。针对网格单元的不同情况精准测算单元格内卷烟市场容量分别采取总量控制加距离控制布局的模式。

第十条  兴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网格单元作为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

十一条  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和一般区。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8.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简易板房违章建筑活动板房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4.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经营场所租赁时间不足一年的(申请之日起至租赁期届满)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距离100米内或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100米内(包括主校门侧门等)

3.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4.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台球室游戏厅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5.党政机关内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7.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党委政府或国家执法机关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经营的主要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不符合消费者惯常补充购买商品习惯的包括且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粮油店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彩票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务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机耕农具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

第十  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三级网格单元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或消费满足率的饱和值。饱和值按照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大于等于5.5‰或者消费满足率大于等于110%进行设定超过该范围的设置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已超过饱和值的三级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直至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符合饱和值管理要求。

人均持证率是指全市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常住人口以申请时间上一年度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区域持证率是指市场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市场单元常住人口的比值。

消费满足率是指市场单元内卷烟人均销量与全市卷烟人均销量比值。

第十  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外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安置区行政村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内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有独立门面居民在400户以下(不含)的不设置卷烟零售点达到4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400户以上的每增加4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50米以上。

(二)安置区。按每400户居民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

(三)行政村。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行政村按照200户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四)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零售点数量控制在门面数的1%以内可按100个以上门面数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

(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六)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内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内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十六条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按照三级网格单元零售户总量设定城区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90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户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公路沿线(指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通组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80%。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只可以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申请人签署本人在店实际经营承诺书且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伙经营或者雇佣他人经营。

1.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的(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三级以上)残疾人。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3.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间距与最近零售户不得少于30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三条规定的禁入区域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接到有关部门搬迁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申办变更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内被纳入清理范围歇业后二个月内主动另迁新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不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一)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配合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等清理原因消除申请回迁到原址经营的。

第十  以社会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无社会特殊群体有关证件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十条  对新办申请已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如经营场所的经营情况及其周边的既存零售点未发生变化的可暂不受理。

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二条  原址已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在该地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后不及时办理歇业手续;或持证人现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者或经营地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取得的许可证持证人在核准的经营地址正常经营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该零售点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已取得的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不再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歇业申请;持证人拒绝提出歇业申请的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取消经营资格原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持证人在三年内提出新办申请的不予许可。

(三)已取得的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不再经营的现经营者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新办申请;原持证人或现经营者申请变更经营主体(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化的除外)或经营地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的不予许可。

二十三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的总量及距离参考依据: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二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办法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距离测量标准。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零售点增(减)。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可视情况对该区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的测算方法:区域零售点拟增(减)数量=(区域当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区域卷烟销售总量)÷区域当年零售户年均卷烟销售量。


第四章  办理公开

第二十条  推行办理公正公平公开3个月(1个季度)为办证批次周期每个季度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兴仁市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3-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二十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兴仁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兴仁市政务服务网兴仁市政务服务窗口(兴仁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网格单元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办法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经营场所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且不与住所共用出入门和主要通道。在连续建筑主体内经营场所与住所由楼梯门户直接相连或用简易隔板隔开的以及存在使用性质未明的空间具有独立生活起居功能的均属于不相独立的情形。经营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设施条件的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简易板房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利用巷道楼梯间等从事经营活动仅通过窗口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非固定经营场所。

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的居民小区。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烟花爆竹的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包括主校门侧门等)。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中的信息网络”,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十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条  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条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兴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条  办法202424日起实施。2020123日实施的《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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