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兴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仁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化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网格单元是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网格单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作出调整,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标准
第八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综合兴仁市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12月前对兴仁市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下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九条 布局模式。
(一)模式。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使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设置,以总量控制为主,距离控制为辅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进行规划。
(二)市场单元划分。将市场单元分为一级网格单元、二级网格单元、三级网格单元。一级网格单元为兴仁市局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二级网格单元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三级网格单元以道路、街道、街巷、行政村等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学校区、政府驻地、农村地区以及汽车站等人口流动大的特殊区域等。针对网格单元的不同情况,精准测算单元格内卷烟市场容量,分别采取总量控制加距离控制布局的模式。
第十条 兴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网格单元,作为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第十二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和一般区。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8.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违章建筑、活动板房、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4.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经营场所租赁时间不足一年的(申请之日起至租赁期届满)。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距离100米内,或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100米内(包括主校门、侧门等);
3.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4.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台球室、游戏厅、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5.党政机关内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7.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党委政府或国家执法机关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经营的主要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不符合消费者惯常补充购买商品习惯的,包括且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粮油店、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彩票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务、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机耕农具、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
第十四条 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三级网格单元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或消费满足率的饱和值。饱和值按照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大于等于5.5‰,或者消费满足率大于等于110%进行设定,超过该范围的设置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已超过饱和值的三级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直至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符合饱和值管理要求。
“人均持证率”是指全市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常住人口以申请时间上一年度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区域持证率”是指市场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市场单元常住人口的比值。
“消费满足率”是指市场单元内卷烟人均销量与全市卷烟人均销量比值。
第十五条 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外,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安置区,行政村,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内,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有独立门面,居民在400户以下(不含)的不设置卷烟零售点,达到4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400户以上的每增加4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50米以上。
(二)安置区。按每400户居民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
(三)行政村。按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行政村,按照200户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四)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零售点数量控制在门面数的1%以内,可按100个以上门面数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
(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六)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内,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内、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十六条 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按照三级网格单元零售户总量设定,城区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90米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户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公路沿线(指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通组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80%。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只可以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申请人签署本人在店实际经营承诺书,且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伙经营或者雇佣他人经营。
1.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的(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三级以上)残疾人。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3.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间距与最近零售户不得少于30米,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三条规定的禁入区域除外。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接到有关部门搬迁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申办变更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内被纳入清理范围,歇业后二个月内主动另迁新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不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一)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配合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等清理原因消除,申请回迁到原址经营的。
第十九条 以社会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无社会特殊群体有关证件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对新办申请已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如经营场所的经营情况及其周边的既存零售点未发生变化的,可暂不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原址已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在该地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后不及时办理歇业手续;或持证人、现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者或经营地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取得的许可证,持证人在核准的经营地址正常经营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该零售点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已取得的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不再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歇业申请;持证人拒绝提出歇业申请的,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取消经营资格,原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持证人在三年内提出新办申请的,不予许可。
(三)已取得的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不再经营的,现经营者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新办申请;原持证人或现经营者申请变更经营主体(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化的除外)或经营地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的,不予许可。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的总量及距离参考依据:
(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第二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办法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距离测量标准。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六条 零售点增(减)。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区域零售点拟增(减)数量=(区域当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区域卷烟销售总量)÷区域当年零售户年均卷烟销售量。
第四章 办理公开
第二十七条 推行办理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1个季度)为办证批次周期,每个季度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兴仁市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3-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二十八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兴仁市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兴仁市政务服务网、兴仁市政务服务窗口(兴仁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网格单元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经营场所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且不与住所共用出入门和主要通道。在连续建筑主体内,经营场所与住所由楼梯、门户直接相连或用简易隔板隔开的,以及存在使用性质未明的空间、具有独立生活起居功能的,均属于不相独立的情形。经营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设施、条件的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利用巷道、楼梯间等从事经营活动、仅通过窗口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非固定经营场所。
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的居民小区。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烟花爆竹的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包括主校门、侧门等)。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中的“信息网络”,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第三十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所称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兴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4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日实施的《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兴仁市园区管理办公室 兴仁市新闻中心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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