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兴仁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坚持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收入等约束条件,科学、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二)差额保障、应保尽保。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保障性住房实行差额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家庭人口多,住房未达到保障面积的实行差额保障,以确保全面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三)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做好业务指导,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
(五)年度审核、动态管理。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机制。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乡镇(街道)每年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六)租房自主化、操作规范化。租住房屋由保障户自主选择,以发放住房补贴方式进行保障,按照申请审核程序进行操作。
二、总体目标
结合保障户自身收入情况和意愿,可自行选择保障方式,领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或租(购)公租房的方式进行保障,确保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三、保障及补贴标准调整
(一)住房保障标准:人均住房低于20㎡(不含20㎡),以后如有调整以市政府的批文为准。
(二)收入线保障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832元,以后如有调整以市政府的批文为准。
(三)补贴标准:东湖、城南、真武山、城北、陆官、薏品田园六个街道办事处每人每月8元/㎡,其它乡镇每人每月7元/㎡,低保户每人每月10元/㎡。
(四)计算公式:家庭月补贴金额=(家庭总人口×20-家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
(五)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60㎡,市内5760元/年,其它乡镇上限5040元/年,低保户上限7200元/年,补贴下限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年进行补贴,按季度发放。
四、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保障对象及条件
申请我市保障房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是未购买或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稳定就业2年以上,凭暂住证或就业单位证明);
2.退伍军人及参战人员;
3.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
4.城镇环卫保洁人员;
5.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毕业参加工作大学生);
6.享受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7.见义勇为及残疾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条件。
(二)准入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9832元;
3.申请人在兴仁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易地搬迁房除外)、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4.申请人无车辆登记情况或所持有车辆排量≦1.6L,且销售价格≦12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
5.申请人无工商注册登记开办公司或企业;
6.申请家庭以户为单位,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若不在一个户口簿上,需村(居)委会或社区提供证明;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须有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盖章;
2.租赁补贴申请调查审批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一份,乡镇(街道)一份,市住建局一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4.低保领取证及复印件;
5.相关婚姻证明材料;
6.其它符合领取租赁补贴的证明。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总体情况(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成员信息)是否属实、完整及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步骤如下:
1.先由村(居)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2.由乡镇(街道)提出复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3.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一并报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申请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住建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建局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登记。
(三)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乡镇(街道)申报,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六、申请材料要求
(一)个人申请书需如实写明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成员所从事的职业、家庭住房情况(包括房屋性质、面积、地址)、家庭收入情况等,并签字按手印。
(二)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必须与提供的材料一致,家庭成员必须属于实际共同生活人员。
(四)家庭住房证明材料:自有住房(自建或购买)并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其他情况的在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出具住房证明;申请人应如实报告其家庭住房情况,并由乡镇(街道)核实;租住房屋的必须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
(五)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相关单位出具近期(三个月内)工资册并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出具;临时工或已退休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3个月工资发放证明;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职业的,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出具收入证明。
(六)户口簿未能体现家庭成员婚姻关系的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材料。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必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证可作为收入证明。
(八)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不在兴仁市辖区内的,必须由其户口所在地出具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相关单位出具近3个月工资发放证明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出具)、住房证明(经过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
七、资格审核
(一)住房审核
1.对购买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自建住房(砖混、砖木、木结构等)已办或未办理房产证的,按有住房情况计算,实行差额补贴;
2.现居住在单位仓库、工棚、临时搭建、集体宿舍及租住私人房屋的,按无住房情况计算,实行全额补贴。需单位或社区出具有效证明;
3.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同住家庭成员,且子女已成婚,现仍和父母同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保障标准以下的,实行差额补贴。
(二)收入审核
1.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16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全日制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等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2.工资册必须为从通知规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超过三个月的视为无效;工资册中以应发合计核定收入。
(三)家庭成员认定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补贴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人数。
八、租赁补贴发放
经三级审核(村<居、社区>、乡镇<街道>、市住建局)两级公示(乡镇<街道>、市住建局)无异议之后,由市住建局以户为单位统一造册,经相关部门核准并盖章确定之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到保障对象的“一卡通”中。
九、补贴变更
(一)增加补贴
1.婴儿出生。有婴儿出生的,可根据家庭成员增加,按公式计算增加补贴;
2.婚入、新婚导致家庭成员增加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按公式计算增加补贴;
3.房屋损毁,原来自有住房,因自然灾害(如洪水等)导致居住房屋被损毁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新增补贴;
4.适合其他增加补贴的情况。
(二)减少补贴
1.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家庭成员按公式计算减少补贴;
2.户口迁出。户口迁出(婚出、服兵役或失踪)导致家庭成员减少,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家庭成员减少计算补贴;
3.适合其他减少补贴的情况。
(三)重新申报
1.申请人死亡,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家庭成员更换申请人重新申报;
2.离婚导致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报。
(四)退出保障
1.收入条件得到改善并超出保障收入线标准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并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申请人死亡,且家庭情况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4.其他应该退出保障的情况。
(五)变更材料
变更表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总人口户口所在地、原来补贴人数、增加补贴人数或减少补贴人数、变更原因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更表由乡镇(街道)审核并签字盖章,每季度填报一次。
十、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部署、决策、协调以及日常事务办理。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合理部署、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二)责任分工
1.市住建局负责租赁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发放租赁补贴手续办理和住房保障工作检查、指导,抓好督促落实;负责建立保障户档案;
2.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4.各乡镇(街道)负责申请人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负责上报和公示。各乡镇(街道)要掌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补贴资金必须用于解决住房困难,否则,由乡镇(街道)提出意见逐级上报,最后由市住建局审批,取消下季度租赁补贴资格;
5.租赁补贴对象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如有不符合保障条件骗取租赁补贴行为的,由市住建局停止发放补贴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具体负责。
(二)严格审查程序,规范操作。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租赁补贴的审核、审批及各种手续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三)严明申报纪律。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与实际不符)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同时三年内不能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回所得租赁补贴,同时五年内不能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经批准享受租赁补贴但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的,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有关单位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租赁补贴申请。
(四)加大监督力度。市纪委市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合法。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等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管,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市审计局要加强审计监管。
(五)加大宣传力度。市住建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六)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作风。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有关单位必须严各把关资格审核和资金发放,要坚决查处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高度重视,齐抓共管。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党和政府实施惠民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新形势下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长期的社会保障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建立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享受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和人口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十二、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二)2023年1月至本实施方案印发期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主办单位: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兴仁市园区管理办公室 兴仁市新闻中心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兴仁市城北街道民主路20号 联系电话:0859-6212066 0859-6213699 邮编: 562300
备案:黔ICP备11001721号 贵公网安备 5223220200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5223220003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您使用Microsoft Edge、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