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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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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09057
  •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仁府发〔2023〕11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兴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兴仁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31225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兴仁市范围内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兴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兴仁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按照空间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具有独立空间、能明确划分车位、未计入地面建筑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依法配建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登记发证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行为的监管、收费价格监管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消防、竣工验收、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销售及转移涉税征收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位(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车位(库)应当与地表项目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规定施行前未将地下车位(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但地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地下车位(库)且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的,视同与地表项目同步取得权利性质一致的使用权。本规定实施期间,上级国家机关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地下停车位(库)的用途、使用期限和竖向界限。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

第六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纳入商品房销售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售车位(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第七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和其他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库)应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

第八条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及测绘报告等,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划分定着物单元,地下停车位(库)面积按照地下停车位(库)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计算,不记载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宗地面积(即不分摊土地面积)。每个定着物单元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权证书面积栏明确记载标注地下停车位(库)套内建筑面积建设单位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需签订合同并予以备案。业主在申请地下车位(库)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凭经备案的合同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地下车位(库)已随地面房屋转移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无异议后,业主凭房屋转移登记资料办理地下车位登记手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地下车位(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用途均应记载为地下车位(库)。鼓励地下车位(库)产权人将拟转让的地下车位(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优先向业主租售,在未满足业主需求下,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

第十一条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应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因出售、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符合单方申请情形的除外)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

(五)地下车位(库)的权籍图(宗地图、车位分户图);

(六)受让人在本建设区划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产权证明材料;

(七)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停车位(库)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要求

(一)登记的客体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依申请现场勘查,撰写现场勘查专题报告;

停车位(库)经转移登记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其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的附加说明一栏写明权属人在该建筑区划内所购买的房屋坐落及不动产权证书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2322日公布的《兴仁市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仁府发〔20231号同时废止。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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