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公开 » 政策文件 » 法规文件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70341
  •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仁府办发〔2023〕14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兴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3

(此件公开发布)


兴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等文件精神,结合兴仁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居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重点在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辖区及成熟的工业园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2023计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600套,有效解决全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全市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住房问题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兴仁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二)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改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受既有结构影响,建筑面积可控制在25平方米—90平方米,但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房源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使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70%左右确定,同时考虑不同收入群体制定不同价格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确定。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信息。

四、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合理制定“十四五”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有序加快供给,确保市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职住平衡。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须靠近卫生、托幼、便民生鲜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教育、卫健等职能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统筹解决。产业园区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服务配套由教育、卫健、园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根据需要配置。

(四)加强市场引导。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方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鼓励与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六)规范租赁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合同到期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继续租住。

(七)运营期管理。对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应设立最低年限,原则上在10年左右,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规范的土地出租合同。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配建公共和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4.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可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整合,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房。

(二)优化审批流程

由兴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审批验收机制,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建设补助资金和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非居住存量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鼓励国有企业参与

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兴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及参建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州、市有关工作要求,将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

(三)强化部门联动。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快制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督查考核部门会同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进行监督考核,作为土地使用指标分配重要依据。要建立相应考核、奖惩、通报制度,督促各部门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兴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doc

附件2:兴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试行).doc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
  • 相关信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