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燃气从业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兴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 坚持“企业主责、政府监管、标准统一、动态管控” 原则,执行岗位准入制、持证上岗制、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委托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开展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第六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与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并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第八条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开展一次复验,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燃气从业人员应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发证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条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入燃气经营企业向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流出企业应主动向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人员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立即通过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发证书。
第十二条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制度由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