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兴仁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第三方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非燃气管道权属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规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包括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燃气管道安全和造成风险隐患的施工行为。
第二章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四条 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应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作业;
(三)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五)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操作、侵占、覆盖、毁损、涂改、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七)其他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或者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施工保护
第七条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管道查勘情况、保护及控制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燃气管道与建设工程项目交叉情况及示意图;
(四)涉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燃气管道保护责任人员及职责分工;
(六)涉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的具体施工方案及燃气管道保护具体措施;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共同制定。
第九条 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由建设单位牵头,燃气经营企业配合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签订。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巡查巡检制度,开 展燃气管道隐患排查,强化日常巡查;标志损毁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二)向申请在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施工的单位提供施工区域内燃气管网图及管道分布情况,并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燃气管道相关措施;
(三)在施工前,向第三方施工项目建设、勒察设计、监 理、施工等单位现场指认管道位置,书面告知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情况,包括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等内容,并进行书面交底;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安全交底、警示标志设置和安全宣传工作;
(四)在施工时,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巡查频次和力度,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专人监护,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配合施工单位采取保护燃气管遣的相关措施;
(五)巡查发现未办理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未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的,巡线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燃气管道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制止无效的,巡线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盯守现场;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公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
(七)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配备应急人员和相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八)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燃气管网监控系统(SCADA),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lS)、客户管理系统(CIS),加强燃气管道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开工前,应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二)应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燃气管道保护责任,未聘请勘察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燃气管道勘察和施工监理的责任和义务。
(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应组织勘察(如有)、设计(如有)、施工、监理单位(如有)及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或盖章存档;图纸会审应邀请燃气经营企业参加。
(四)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督促参建各方制定并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涉及分包的建设工程,应组织总承包单位签订协议,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建设单位需对燃气管道、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进行拆除、迁移、改造的,应提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专项方案,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暂时停止施工,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破坏燃气管道事件(故)情况,积极组织、配合相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施工前,应设置施工现场告示牌,列明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警示信息及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二)结合图纸和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对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确认;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机械操作人员应在相关资料签名确认;挖掘复核时应做好临时警示标识;
(三)施工动土前应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及新调整或新进场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名确认;
(四)在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人在施工时进行现场监护指导;
(五)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
(六)施工期间,出现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被覆盖的,或发现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燃气经营企业重新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
(七)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每天的现场开挖方式、开挖范围、开挖计划、施工对燃气管道的影响等信息;
(八)超过燃气管道咨询意见范围、有效期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道咨询意见,并重新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九)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管遣,或造成埋地管道裸露、悬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十)施工导致钢管防腐层及钢管表面钢质刮损、PE管道变形或损伤、PE管道示踪装置或钢管伴行光缆损坏、地上燃气管道表面损伤或变形等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配合燃气经营企业维修或更换受损的燃气管道,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未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导致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施工导致燃气管道保护设施损坏的,应在燃气经营企业指导下按原设计要求修复,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涉及勘察的,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燃气管道安全。设计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意见。实施监理的,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方案中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委派监理人员对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护,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含业主代表)、物业整体租赁及管理单位、社区居委、村委等应支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巡检、维护维修保养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加强物业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巡逻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施工但未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或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燃气管道破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疏散、警戒、消除明火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向消防救援、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协助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抢修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将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加强 日常监督检查。对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未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未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措施、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第三方专人监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未落实地下管道保护责任,违规施工导致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贵任。
市住建局应公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群众保护燃气管道的参与度。
市住建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向燃气经营企业咨询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情况。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燃气管道保护责任。执行告知承诺、备案等许可制度的工程项目,将上述相关情况纳入告知承诺、备案内容。
第十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事项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移交案件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强化规划许可审查,将管道保护作为规划许可重点审查内容。
第十九条联合执法
市住建局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部门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属地街道办切实履行属地职责。
建设、施工等单位因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导致燃气管道破坏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及个人分别进行查处。
加强燃气管道保护的宣传,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设施加大燃气管道法治宣传,增强第三方施工相关单位对破坏燃气管道的风险意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兴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准备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