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填写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他材料不完备或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查。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代理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其资格证明。
4.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派辩护通知书后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