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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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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具体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91310230798964385K

仁综执(社一)罚决字〔2024〕第01

该公司施工的万硕玉西湖兴仁真武山西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夏初苑),因S12#楼局部模板支撑高度大于8米,未组织专家论证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

青小明

511602XXXXXXXX2658

仁综执(社一)罚决字〔2024〕第01-1

该公司负责施工的万硕玉西湖兴仁真武山西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夏初苑),因S12#楼局部模板支撑高度大于8米,未组织专家论证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此人是负责施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责任。

罚款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改正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0.2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

贵州兴谊煤业集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915200006629641759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8

该公司实施的兴仁市潘家庄镇纳海沟煤矿(关闭)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修复治理工程,因未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能够主动配合,态度端正,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努力筹措资金完成缴纳义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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