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上海华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91310230798964385K |
仁综执(社一)罚决字〔2024〕第01号 |
该公司施工的万硕玉西湖兴仁真武山西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夏初苑),因S1、2#楼局部模板支撑高度大于8米,未组织专家论证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罚款 |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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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小明 |
511602XXXXXXXX2658 |
仁综执(社一)罚决字〔2024〕第01-1号 |
该公司负责施工的万硕玉西湖兴仁真武山西池棚户区改造项目(夏初苑),因S1、2#楼局部模板支撑高度大于8米,未组织专家论证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此人是负责施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责任。 |
罚款 |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改正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0.2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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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谊煤业集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915200006629641759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8号 |
该公司实施的兴仁市潘家庄镇纳海沟煤矿(关闭)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修复治理工程,因未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
警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能够主动配合,态度端正,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努力筹措资金完成缴纳义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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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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