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 |
91520000662974533D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7号 |
该公司实施的兴仁县永贵煤矿工业场地建设项目,因该公司违法弃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弃渣的行为处罚款16元/立方米(541.6立方米),合计人民币捌仟陆佰陆拾伍元陆角(¥8665.60)元。 |
0.866560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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