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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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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91522322584113665B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02号 |
该公司实施的巴铃重工区至龙场工业园区连接道路项目,因该公司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柒仟柒佰肆拾叁元(¥7743)元。二、处以该公司罚款贰拾柒万叁仟叁佰壹拾叁元捌角(¥273,313.80)元。 |
28.1056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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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91522322587261903D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05号 |
该公司实施的兴仁县东大门路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因该公司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该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叁仟壹佰捌拾伍(¥3185)元。二、处以该公司罚款玖万玖仟伍佰肆拾(¥99,540.00)元。 |
10.2725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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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07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县屯脚镇山背后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壹仟陆佰玖拾玖(¥1699)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伍万叁仟壹佰(¥53,100.00)元。 |
5.4799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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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08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县鲁础营乡老房子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壹仟叁佰陆拾捌(¥1368)元。 二、处以兴仁市民政局罚款肆万伍仟柒佰伍拾(¥45,750.00)元。 |
4.7118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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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09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县马马崖镇永安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捌佰玖拾贰(¥892)元。 二、处以兴仁市民政局罚款贰万柒仟玖佰(¥27,900.00)元。 |
2.8792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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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0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市大山镇二龙山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捌佰壹拾壹(¥811)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贰万伍仟叁佰伍拾(¥25,350.00)元。 |
2.6161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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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1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市下山镇小窝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壹仟零陆拾伍(¥1065)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叁万叁仟叁佰(¥33,300.00)元。 |
3.4365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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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2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回族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捌佰伍拾肆(¥854)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贰万陆仟柒佰(¥26700.00)元。 |
27.554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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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3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县下山镇凉水井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玖佰贰拾陆(¥926)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贰万捌仟玖佰伍拾(¥28950.00)元。 |
2.9876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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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4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县回龙镇龙福宝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壹仟叁佰玖拾贰(¥1392)元。二、处以该单位罚肆万叁仟伍佰(¥43500.00)元。 |
4.4892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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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兴仁市民政局 |
115223220096101478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15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县巴铃镇龙上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柒佰捌拾叁(¥783)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贰万肆仟肆佰捌拾(¥24480.00)元。 |
2.5263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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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兴仁市人民政府薏品田园街道办事处 |
11522322MB1E02019L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06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市年产1000万棒菌棒厂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柒壹仟捌佰零肆(¥1804)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伍万陆仟肆佰柒拾陆元零伍角(¥56,476.50)元。 |
5.8280.5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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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兴仁市马马崖镇人民政府 |
115223220096105697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01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市马马崖镇小城镇建设项目,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壹万贰仟零肆拾(¥12040)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叁拾柒万陆仟贰佰陆拾贰(¥376,262.00)元。 |
38.8302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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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兴仁市潘家庄镇人民政府 |
11522322009610593P |
仁综执水罚字〔2024〕第04号 |
该单位实施的兴仁市潘家庄镇小城镇建设项目(镇区路网一期),因该单位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限该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滞纳金陆仟叁佰肆拾贰(¥6342)元。二、处以该单位罚款贰拾万零壹仟(¥201,000.00)元。 |
20.7432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