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
91360521159950614J |
仁综执(社一)罚决字〔2023〕第13号 |
该单位负责施工的宏翰新城二期(15#楼、2#地下室)项目,施工过程中悬挑脚手架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立杆间距、转角处型钢布置数量不足,卸载钢丝绳与工字钢端部无防滑装置,架体有受力下沉现象,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1.2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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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宜县永昌建筑有限公司 |
91360521159950614J |
仁综执(社一)罚决字〔2023〕第13号—Ⅱ |
该单位负责施工的宏翰新城二期(15#楼、2#地下室)项目,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械回转限位、小车变幅限位失效、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失效)、塔式起重机用电未做接零保护、电缆架设不规范且与卷筒处行走钢丝绳摩擦并且有破损现象,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
罚款 |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0.8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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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魏上又 |
510522********9153 |
仁综执(社一)罚决字〔2023〕第13号-Ⅰ |
该单位负责施工的宏翰新城二期(15#楼、2#地下室)项目,魏上又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是负责施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责任,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 |
罚款 |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魏上又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0.12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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