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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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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仁顺康医院 |
9152232208066317XC |
仁综执(社一)罚决字〔2023〕第12号 |
该单位在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民安路消防大队十字路口,用于开设兴仁顺康医院经营使用的房屋消防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经营使用的房屋,消防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用于经营使用的房屋消防未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在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民安路消防大队十字路口用于开设兴仁顺康医院的房屋,并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
6.0 |
兴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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