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技术评审,我局于2026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8日期间,对2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1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准予备案的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2026年9月29日—2026年10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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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6年9月22日—2026年9月28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公告表.xlsx
兴仁市水务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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