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处罚金额(单位: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 作出处罚决定书日期 |
| 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顺煤矿 | 91520000MA6DN0697J | 仁水罚决字〔2026〕第 3号 | 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于2023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水利厅批复,批复方案中未规划、未设置任何弃土弃渣专门存放场地。该公司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未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兴仁市潘家庄镇坪寨村地利组西侧500米处(经度105°09′20″,纬度25°34′38″)设置临时弃土场,违规堆放项目施工产生的弃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罚款 | 1、责令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顺煤矿立即停止在兴仁市潘家庄镇坪寨村地利组西侧500米处(经度105°09′20″,纬度25°34′38″)堆放弃土的违法行为; 2、处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顺煤矿罚款人民币捌拾万肆仟零柒拾叁元零壹分(¥804,073.01)。 |
80.407301万元 | 兴仁市水务局 | 9/10/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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