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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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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法定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备注
1 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2 开展辖区矿产、林木、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日常巡查工作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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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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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落实河长制、林长制,开展植树造林工作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2.《贵州省河道条例》第二十条 河道日常保护与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河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单位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及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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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各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6 开展民间信仰点排查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党政办公室
7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第七条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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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做好防汛抗旱、雨雪冰冻、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镇党政办公室

9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和安全意识,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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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做好应急管理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消防设施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等工作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11 开展困难群众、困难家庭调查核实,对困难群众、低保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给付 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审核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2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一章、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2.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等状况。申请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核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4.第四十七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3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一章、第五条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2.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等状况。申请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核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4.第四十七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变化情况作出相应调整、终止社会救助决定。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4 临时救助初审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一章、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2.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等状况。申请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核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15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行政强制 禁毒法》(2008年)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回龙派出所

16 兵役登记 行政确认 1.《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武装部
17 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其他类 1.《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武装部
18 医疗救助初审  其他类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19 生育服务登记 其他类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

20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其他类 1.《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
21 土地权属争议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
回龙自然资源所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22 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回龙镇人民政府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镇综合执法大队回龙自然资源所

23 对违规修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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