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以及《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压实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黔安办函〔2023〕2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其中,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拟建矿山在未办理完善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手续前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请各监管主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兴仁市2026年第三季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明细表.xlsx
兴仁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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