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立案调查,兴仁市博越职业培训学校未参加2023年、2024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本机关对你校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兴仁市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州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兴仁市博越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兴仁市民政局将兴仁市博越职业培训学校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机关地址:兴仁市城北街道环城北路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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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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