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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已关闭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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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自然资告〔20257

经核实,我市以下砂石土矿山企业在关闭前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违反了《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予以通告,请自觉履行。

通告三十日后,如仍未履行,我局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取,不足部分依法进行追缴,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兴仁县关闭前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砂石土矿名单》内所列矿山企业如有异议,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兴仁市关闭前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矿山名单.xls



兴仁市自然资源局

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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