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仁自然资行处决字〔2024〕第2011号
陈德贵、钟才丽(身份证号码:52232219******0033、52232519******1223) :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对 你(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户) 于2019年8月开工,在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兴旺路南侧、体育路北侧、消防队路西侧建设的陈德贵商住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943.20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808.80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超建21.60平方米,容积率5.62,超0.15,突破规划设计条件5.5,超0.12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2. 现场勘测笔录、测量成果报告
3. 《建房施工合同》复印件
4. 违规建设陈德贵商住楼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 2025 年 02月 19 日依法向你(户)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户)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超建筑面积部分处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违规部分工程造价6%的处罚,1068(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单价)元/平方米×21.6(超建面积)平方米×6%=1384.13元,合计处罚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捌拾肆元壹角叁分(¥1384.1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户)自接到本处罚决定后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主动到我局财务室缴清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兴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兴仁市自然资源局
电 话: 0859-6212251
地 址: 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路
兴仁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3日
主办单位: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兴仁市园区管理办公室 兴仁市新闻中心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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