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单位 (自然人) |
统一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
法人代表人(责任人)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兴仁市新龙场镇人民政府 |
|
杨顺林 |
兴仁市新龙场镇人民政府占用林地 |
行政处罚 |
占用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违法占用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陆千肆佰捌拾元(2648×10=26480元)整; 3、异地补植复绿4亩林地。 |
仁林罚决字〔2025〕 第1号 |
2025.2.26 |
兴仁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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