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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林业局行政处罚类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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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单位

(自然人)

统一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人(责任人)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1

兴仁市新龙场镇人民政府


杨顺林

兴仁市新龙场镇人民政府占用林地

行政处罚

占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违法占用每平方米1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陆千肆佰捌拾元(2648×10=26480元)整;           3、异地补植复绿4亩林地。

仁林罚决字〔2025〕

1号

2025.2.26

兴仁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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