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网上服务 » 便民利企服务 » 招商引资 » 发展规划

黔西南州品牌奖励管理办法 (修订版)

  • 字体
  • | 打印本页 |  关闭本页 |

黔西南州品牌奖励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品牌建设,加快培育创建知名品牌,促进全州质量水平提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以及贵州省、黔西南州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黔西南州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称号)的企业、公司、组织。

第三条 品牌奖励资金,由州级财政负担。各县(市、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明确奖励对象和资金管理部门,保障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落实到位。品牌奖励资金,每年度由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林业局等部门,统计汇总本年度新获得的品牌项目情况(附件3),计算所需奖励资金,向州财政申请纳入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对财政负担经费的部门、事业单位和协会获得的奖励资金,要按照促进质量发展用途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州质量发展办备案。

第四条 品牌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三)注重发挥品牌奖励的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金标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我州获得的下列品牌(称号)的单位或项目,可以申请奖励。

(一)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包括商标、老字号等)称号的单位;

(二)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贵州省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单位;

(三)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

(四)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

(五)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贵州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的单位(获奖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黔西南州境内);

(六)获得国家级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贵州省水利工程优质(甲秀)奖的单位(获奖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黔西南州境内);

(七)获得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贵州省绿色制造名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

(八)获得国家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称号、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绿色制造名单、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单位;

(九)获得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单位;

(十)获得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

(十一)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单位;

(十二)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贵州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单位;

(十三)获得国家级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全国旅游度假区、5星级饭店,省级旅游重点村、4星级饭店、乡村旅游精品级客栈(民宿)、乡村旅游甲级村寨、省级旅游度假区、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户(农家乐)。

上述具体奖励范围及奖金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品牌奖励仅对新获得的品牌项目给予奖励,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予奖励。同一项目(产品)获得两个以上品牌奖励的,以最高的奖励为准。对已获得上级部门奖励资金的品牌,州级财政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单位,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组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相关信息记录(获得品牌年度之前信息记录已修复的除外);

(四)组织申报奖励时未被注销;

(五)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第八条 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林业局等品牌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业务领域内的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明确申报材料,并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第九条 专项奖励资金申报程序: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应当在获得奖项1年内,逾期不再受理。获得奖项时间以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文件行文日期或认定机构证书上记载时间为准。申请人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填写《黔西南州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2),连同获得品牌的文件、证书,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新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各县(市、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诚信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并在2月底前统一行文向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州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统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向州政府提出申请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州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并将奖励文件抄送成员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的专项资金绩效监控机制,采取书面督办、电话调度、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品牌奖励资金兑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

第十一条  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品牌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以往涉及品牌奖励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黔西南州品牌奖励范围及奖金标准表

2.黔西南州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请表

3.黔西南州品牌奖励项目预算申报表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
  • 相关信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