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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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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兴仁市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兴仁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指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如下规定: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1.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2.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二)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有关规范执行。

、需要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施工前应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资料。若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探查、确定燃气设施准确位置。燃气设施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市应急、住建、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住建、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兴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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