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经中共兴仁市教育局党组2025年10月27日会议研究,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三个必须”要求,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兴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的通知》(仁教通〔2022〕61号)的要求,建立市教育局—中心学校—学校—班级四级责任清单,将校园安全职责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核心指标;推动学校完成“一校一册”责任台账,明确每个风险点的管控层级、责任人和具体措施。各相关责任股室严格按照《兴仁市预防学生在校意外伤亡实施方案》(仁教办字〔2024〕211号)进行督导检查,并按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市教育局安全股汇总,年终提交党组作为年度考核决策依据。
二、优化质量考评机制。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小学一年级实行均衡分班,均衡配置任课教师,深入贯彻落实“双减”工作要求,树立科学的教育评价观,综合考虑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表现,科学全面评价学生,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三、规范课程课时。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教材〔2022〕2号)设置课程课时。从2026年春季学期开始,小学语文、数学、英语学科教师不得安排兼任本班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中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政治、地理、生物学科教师不得安排兼任本班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挤占课时,严禁超前教学、超纲教学。
四、加强作业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也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将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重点,系统化选编、改编、创编符合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五、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严格落实课后服务“五严禁”要求,即:严禁随意扩大范围、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进校提供服务;不得将课后延时服务变为原班建制的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六、强化网络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号),通过政策讲解、学生视力监测数据比对、网络游戏危害警示等,多形式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加强家校沟通,家长应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教育学生正确、理性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防止学生沉迷、过度使用手机,每月开展一次“珍爱生命、健康成长”的主题班会,为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营造良好成长环境。
七、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密切家校社合作,关心爱护学生,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等;不得违规向学生推荐教辅资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八、关心关爱特殊学生群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教基厅〔2025〕2号),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单亲家庭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做到应排尽排、应统尽统、应教尽教、应管尽管,建档立卡,“一生一策”加强心理健康指导,在小升初移交工作连同学生档案一并移交。在开学、考试、假期、升学等时间节点,密切关注特殊学生群体情绪和行为变化,针对性开展心理状况研判、个体心理辅导和情感关怀。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保持常态化联系,及时掌握心理变化和家庭关系情况。
九、经常性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建立健全学校文体活动常态化、长期化、高效开展机制,推动构建“人人都参与、班班有队伍、周周有比赛、月月有活动”的长效机制,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2小时,不得占用课间活动时间,开展“班级赛”“年级赛”等全员性体育比赛活动,打造“能出汗”的体育课,缓解学习压力和焦虑情绪,全力营造健康快乐、向上向善的校园文化氛围。
十、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建立安全事故事件“责任倒查”机制,组成专项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入校检查督办,并结合责任督学督导,对全市各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欺上瞒下、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单位及个人,实行通报批评、考核降级等处理,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根据复盘倒查情况,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